成年人改名前置条件7条

成年人改名前置条件7条

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中的任一一项才符合修改条件,包括:

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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